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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死亡保险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 死亡保险的限制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实用解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危险程度较高,容易成为不法侵害的对象包括以非法获得保险金为目的的故意杀害行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在立法目的上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危险,即杀人骗保。
与此同时,考虑到父亲杀害子女骗取保险金的可能性不大,使未成年人获得适当的保险保障亦有其客观必要,因此法律不禁止父母为未成年产女投保死亡保险,即便该子女尚无民事行为能力亦如此,但是保险金额应当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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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